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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2年5月15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任何个人都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场所时;

(二)处于人员密集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露天广场、剧场、公园、景点、集市等室外场所时;

(三)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其他应当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景和情形。

三、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校园内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根据各自岗位和工作场景,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四、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五、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切实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六、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严格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

七、任何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现后应当提示、劝阻,并可以依法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八、违反本决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